公司新闻

浙江追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些情况

发布日间:2019-06-22   浏览次数:

一、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些状况
 
在普通状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则,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分歧,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奉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分歧,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当,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假如后来双方补充商定的,按其商定执行。
 
二、协议怎样处置夫妻债务
 
经常遇到协议后第三人提出请求归还债务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停止阐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富制度采取法定财富制与商定财富制两种方式。在没有商定的状况下,适用法定财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依照权益与义务相分歧的准绳,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白规则:“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则:“当事人的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曾经对夫妻财富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益。一方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后,基于协议或者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因而,夫妻双方在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能,而不能以此来对立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能。债权人仍能够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本人的债权。
 
关于一方在结婚之前的债务,实践也是有可能变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普通在结婚之后,另一方也积极的为其归还婚前的个人债务,同时并没有对此表示有什么异议,当双方结婚时间比拟长了之后,这样的债务其实也是能够依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