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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讨债公司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伪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公章承包建筑工程,完工后发
发布日间:2019-06-01 浏览次数:
被告蒋ⅹⅹ,于2007年3月份伪造了ⅹⅹ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同年4月份用该伪造的公章与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蒋ⅹⅹ承包北京某小区住宅的建立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历收合格,蒋ⅹⅹ向发包方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时遭拒。
【代理意见】
我处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蒋ⅹⅹ有权获得工程款。被告固然不具备建筑施工的主体资质,与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则: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立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被告蒋ⅹⅹ伪造公章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其行为应遭到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置。
最后,依法采用了我处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被告请求被告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