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债案例
浙江温州讨债公司经济合同
发布日间:2019-06-01 浏览次数:
【案情】
2000年12月,被告与被告签署结合协议,商定:被告保证被告取得某小区两个楼座(一个公建、一个住宅楼)3.5万左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工程;被告支付被告的费用以中标价为根底,被告承诺支付工程合同总额的10%给被告;被告在工程预付款到位时一次性付给被告应得的上述款项(预付款数额不低于被告所得的二倍。如缺乏二倍,相差几按倍数少付被告几,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同时,双方还商定了变卦洽商等条款。协议签署后,被告经过招招标获得了上述工程。2001年7月30日,被告与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北京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A公司为发包方,被告公司为承包方,被告承建小区乙7号楼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合同工程承包造价4778.86万元。2002年9月26日,被告和A公司签署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A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公司作为承包方,被告承建小区乙7号住宅楼裙房工程,合同价款1098.9998万元。
2001年9月25日,A公司向被告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截至案件之日,被告曾经收到A公司的工程款3000多万元。被告不断未向被告支付费用。
另查,A公司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述小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是公开招标。
【审理结果】
一审以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拜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拜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结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义的表示,应属有 效。被告向被告提供了小区工程建筑施工的音讯,而被告也经过招招标获得了商定的工程项目。结合协议中肯定的居间指向的标的物曾经在其后的两个施工合同中得 到完成。所以,原、被告签署的结合协议的性质属于居间合同。被告如约实行了义务,被告在A公司曾经支付了工程款的条件下,应依照协议向被告支付居间报酬。因而,判决被告向被告支付居间报酬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讯决,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之一是:结合协议内容严重违法,涉嫌不合理竞争,属于无效协议。被告在未做任何工作的状况下,悍然保证上诉人中标,主要缘由是应用A公司是其股东的特殊位置。
二审以为,案件所触及的工程,是A公司依据法律规则以招招标方式停止发包的。《招标招标法》第5条规则:“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准绳。”但是在A公司公开招标、被告参与招标行为开端之前,原、被告就签署结合协议保证被告中标,该商定明显违背了《招标招标法》的规则,损伤了其他招标人的利益,属于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应支持。故,二审认定原、被告签署的结合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