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债务
离婚时房产的价值如何认定?是以房产现值来算还是购房时的价值来算?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普通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
网友咨询:
去年我和丈夫离婚时,法院一审问决女儿由我抚育,婚后买的房子两人各占一半。我就按2000年买房子时的总房价,给丈夫分了一半的钱。往常,丈夫又准备到法院起诉我,除了恳求变卦抚育权外,还让我按照往常的房价给他补钱。请问我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双方已对此住房中止分割处置,经法院确认生效。依据“一案不二诉”的规则,法院应该不再受理你丈夫提起的房屋分割之诉。
另外,关于孩子抚育权的问题,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理论经济状况的变化,本着有利于子女生长的理论情况变卦抚育权。
房产价值的认定有三种方式:
一、以双方认可的价钱中止分割;
二、以房产现有理论价钱中止分割;
三、双方可采用竞价方式来决议房屋价值中止分割。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普通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房屋的现值普通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价值估价后达成分歧的意见;若不能达成分歧的意见,普通由被告向法院申请评价,并预交评价费用(该笔费用只是由被告方垫付,而由败诉方承担),由法院拜托相关评价机构中止评价作价,以该评价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触及婚姻案件处置分析民事审问实务问答》第3条的规则:“双方对财富价值有争议的,可经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价、拍卖等方式肯定和处置财富,处置财富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准绳,不是必需拜托中介机构评价。”